克拉玛依沃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沃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特12号

申请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克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温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称,1.在双方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对账并制定对账确认单的情况下认定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违约,没有事实依据;2.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庭将逾期付款损失和违约金混为一谈,适用法律错误;3.裁决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4.克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对账后变更了仲裁请求,仲裁庭没有给予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答辩期,实属仲裁程序枉法。综上,请求本院对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20)克仲决字第45号仲裁裁决依法予以撤销。

克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所提撤裁理由均不符合仲裁法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理由,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克仲决字第45号仲裁裁决:(一)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向克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废物(液)处理款4277198.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84214.47元;(二)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向克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76230元;(三)仲裁费56208元,克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承担12927.84元,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承担43280.16元。

本院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所列举的六种情形及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来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依法不予审查。

双方在听证中确认,由于克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票金额比对实际金额多20多万元,经仲裁庭组织双方对账核实,克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核实后的金额,对仲裁请求标的申请减少20余万元,并没有增加新的仲裁请求,因此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机构没有给予答辩期、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是否违约,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撤裁理由,涉及实体处理及法律适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远志

审判员  叶 楠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