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山西)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山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饭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晋0106执381号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106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79号茂业中心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153710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饭店,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纯阳宫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U1JM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山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饭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晋0106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山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饭店给付维修保养费29000元、违约金2900元、**履行利息289.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西饭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饭店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山西饭店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饭店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山西饭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晋0106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饭店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日立电梯(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