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31民初164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5日生,苗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住云南省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55243524。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董事)。
被告: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宁风电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厂区主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09587970J。
负责人:***,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958。
法定代表人:***,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宁风电分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宁风电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另外,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2020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免交),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