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与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9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高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