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5民初377号
申请人: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睿,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原告)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价值16186935.77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0219420517010402000004)。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186935.77元,或者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