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民初129号
原告:内蒙古胜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珠日河牧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大街以北甘旗卡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哲,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通辽市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大街以北甘旗卡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放。
原告内蒙古胜源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胜源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胜源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胜源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23.59元,减半收取计47161.80元,由内蒙古胜源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齐 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