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中外智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重庆)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465425Y。
法定代表人:**放,总裁。
被执行人:**(重庆)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天益路11号附13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QNJW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中外智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南路985号昆明双龙商场二期五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9JKL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外智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渝05民终3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重庆)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开具322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案款1359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
元、保全费2500元,云南中外智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16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1元、保全费2500元。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为3814元,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3年5月2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载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特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仅执行到位3814元,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足额得到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邓 莉
审 判 员 蒋 曼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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