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宣翼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终1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和,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文化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成都宣翼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14层9号。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黄建和、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第三人成都宣翼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苍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4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和、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黄建和同时书面申请撤回原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和、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原审原告黄建和同时申请撤回原一审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黄建和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
二、准许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苍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4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
本案二审诉讼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黄建和、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家祥
审判员  杨 陈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