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什邡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斯德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腾中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毅,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腾中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140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腾中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收入911400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腾中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价值91140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