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民初53号之二
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对原告四川西斯德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川01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9元,由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正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9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共计5939元,由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 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焦恋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