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大众机械有限公司

宁夏新大众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茂源益安农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381民初1232号
原告:*夏新大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茂源益安农牧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马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夏新大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茂源益安农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新大众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新大众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夏新大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