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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大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郭生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吉县武红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赵德武,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大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武红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3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000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4元、申请费172元。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委托西吉县人民法院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多次找寻西吉县武红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均未果,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罗晓明
审判员王岩峰
审判员党文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