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康顺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4155号
原告:武汉康顺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宜。
被告: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武汉京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婕。
原告武汉康顺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京邦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熊文才
人民陪审员熊群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