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康顺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4155号之一
原告:武汉康顺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宜。
被告: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武汉京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婕。
原告武汉康顺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京邦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依法追加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涉及被告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财产清算,该财产清算已在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熊文才
人民陪审员熊群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