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祥兵联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1264号
原告:武汉祥兵联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武东科技发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邬树村4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祥兵联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祥兵联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