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民初94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承安井盖经营部。
经营者:**,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
武汉市洪山区华东城九栋3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恒胜,男,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邬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911455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承安井盖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承安井盖经营部、***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承安井盖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承安井盖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承安井盖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