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3执3064号
申请执行人德庆基原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回龙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木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锦永,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炳雄,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迟天俊,该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庆基原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费403297.43元、支付诉讼费7350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亦依据(2017)粤01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庆基原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偿还设备租金35991.04元、支付诉讼费3102元,本院以(2018)粤0103执3991号立案执行。
经执行和解,双方确认(2018)粤0103执3991号、(2018)粤0103执3064号两案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标的金额抵扣,协议:1.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371554.39元给德庆基原合成树脂有限公司;2.德庆基原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向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双方依照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拆卸计划,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执3064号案终结执行。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卫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