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

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字第1290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
申请执行人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利***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欠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70000元,申请执行人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当事人现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以上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吴利***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