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鹏化学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航鹏化学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348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航鹏化学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航鹏化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019年11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