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偲咪文化传播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偲咪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J区563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彤,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偲咪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偲咪文化中心)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伊利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4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为著作权纠纷,其管辖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即“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在微博、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的广告片侵害了偲咪文化中心对涉案广告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一般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认定偲咪文化中心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该认定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本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偲咪文化中心以伊利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剪辑并在微博、抖音平台上发布偲咪文化中心的作品,侵害了其对相关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案侵权行为直接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并无不当。因本案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偲咪文化中心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施行),一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韡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