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神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103执恢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神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乌素图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与内蒙古神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021年3月5日、2022年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神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已进行冻结。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神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证券、房地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神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询,所发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仍然无法解决此案,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6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