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3163号
原告:浙江巨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巨化中央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施国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萍,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北区麒麟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199869748。
法定代表人:吴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巨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巨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矛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