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2602号之一

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51661R。

法定代表人:种衍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5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0807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志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四川志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并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川0603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志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已实际冻结四川志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15元,应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本裁定冻结金额与(2020)川0603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冻结金额总计不能超过6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9948.85元[本裁定冻结金额与(2020)川0603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冻结金额总计不超过650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