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2340号

起诉人: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5楼2号。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归还135210.28元元并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0日,被告因分包中铁银杏广场,欠起诉人人民币135210.28元,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未在我院辖区,现起诉人向我院起诉,我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刚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杜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