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332号
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空港二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徐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伟,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5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雅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