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7552号
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5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08076N。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辰军,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彦毅
书 记 员  吴 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