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058号
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5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