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益州大道店、四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3民初9477号 原告: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益州大道店,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乙。 被告:四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乙。 原告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益州大道店、四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益州大道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59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