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安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鸿诚鑫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25号 申请人:四川安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街道13号1栋1层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4LX9R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官驿街道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5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08076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鸿诚鑫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小桥村4组210号2栋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3535C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安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2480.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安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安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832元,由四川安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