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大石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17406318U。
法定代表人:孙楚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燕,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沙元埔大厦8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94299814。
法定代表人:王丽波。
申请执行人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借款本金64818元,利息3204.0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97元,本案执行费927元,合计69346.0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住所地,现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由于被执行人债务未清偿完毕,本案尚须继续执行,但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柯梁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江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