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726财保18号
申请人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南段天汉名都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93912243F。
法定代表人梁三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康复路,居民。
被申请人汉中弘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康复路59号汉中西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338628110A。
法定代表人:李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汉中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康复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30416E。
申请人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弘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汉中弘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697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11733113900320601243)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弘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697万元银行存款。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单(保单号11733113900320601243)的限额内承担保全担保责任。
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后申请人未申请人民法院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自然灭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许 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