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佛坪县众鑫石英厂诉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佛坪县众鑫石英厂,住所地为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肖家庄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厂副总经理。
被告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天汉大道北段1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坪县众鑫石英厂诉被告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我方需收集补充新证据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坪县众鑫石英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53元,免交。
审 判 长 张 海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华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