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财保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裁委员会受理后,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移送本院,经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2022)陕0703财保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限于486973.6元以内,期限为一年。现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486973.6元,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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