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财保48号 申请人: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裁委员会申请与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汉中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86973.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限于486973.6元以内,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55.00元,由申请人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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