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财保72号
申请人: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孟津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建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磊,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住所地为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益阳农商行新桥支行对面。
负责人:谢辉,该分部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为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益阳农商行新桥支行对面。
负责人:王金宝,该部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98814.43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被保全人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享有管辖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8814.43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曹卫恩
审判员 龚春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晏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