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5360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厚羿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金港商务中心1303。
经营者:***,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平乐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厚羿装饰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洛阳市西工区厚羿装饰设计工作室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厚羿装饰设计工作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厚羿装饰设计工作室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洛阳市西工区厚羿装饰设计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