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28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莲花蔡坑村莲花山下。
法定代表人:黄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凤云,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育生,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1003房。
法定代表人:余国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下称莲花山茶园)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潮惠高速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莲花山茶园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本案中莲花山茶园起诉的被告是潮惠高速公司,莲花山茶园在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的(2017)粤1521民初112号案(以下简称前案)中,除被告潮惠高速公司之外,还有第三人海丰县人民政府。前案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混合在一起,请求判令潮惠高速公司及海丰县人民政府承担茶园6000万元损失。本案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潮惠高速公司赔偿117598484元。以上可见本案与前案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本案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有明确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一审裁定以整个茶园财产损益的救济解决途径已被《行政复议调解书》所确认为由驳回莲花山茶园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上《行政复议调解书》只是莲花山茶园与海丰县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针对征地补偿达成的调解,没有与潮惠高速公司关于损害赔偿达成调解,案涉纠纷未经人民法院作出实质性的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与前案构成重复诉讼。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黄晓勇于2006年4月3日向海丰县海城镇蔡坑村承包土地种植茶树,后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莲花山茶园,并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办了23.1公顷种植面积的林权证。2010年起,因潮惠项目施工中的征用补偿等问题引发行政纠纷,经行政复议、调解等程序,海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征地补偿通知书》,确定对莲花山茶园的茶及基础设施等共补偿291300元。2017年1月,莲花山茶园以整个茶园受污染为由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前案的诉讼,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莲花山茶园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前案的一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前案中,莲花山茶园以整个茶园278.7亩受污染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潮惠高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并由海丰县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莲花山茶园仍以受污染为由,请求判令潮惠高速公司赔偿除扣被征地16.25亩茶园部分之外的230.5亩茶园的损失。本案与前案均因高速通车后对茶园造成环境污染引起,原、被告及所涉法律关系均相同。虽然两案的具体请求数额不同,但莲花山茶园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赔偿的茶园面积被前案所覆盖。莲花山茶园对前案处理结果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表达诉求,其在前案撤回上诉后,又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原裁定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其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此外,莲花山茶园认为一审裁定以整个茶园财产损益已被《行政复议调解书》所确认为由驳回其起诉缺乏依据。对此,原裁定认为《行政复议调解书》系针对《征地补偿通知书》作出的行政复议结果,与莲花山茶园提出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不是同一诉讼,一审裁定该理由确有不当。二审裁定已对一审裁定的错误理由予以纠正,莲花山茶园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莲花山茶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莲花山生态茶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奚向阳
审 判 员 钱小红
审 判 员 张颖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申 蕾
书 记 员 黄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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