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县东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执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东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东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县东明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995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县东明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该公司称目前没有履行能力。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税务等信息和财产线索,经查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农商银行江河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再无其他财产线索和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在线下进行了其他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无不动产登记情况,无缴税信息也无退税情况。2022年5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之代理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案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县东明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仁 青 拉 审判员 多*** 审判员 达 哇 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