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286号
原告:湟源盛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东峡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MA758F****。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煌(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河**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于日生,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57413****。
第三人:青海泰全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平安镇新平大道*****珠都市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MA****。
原告湟源盛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泰全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现送达困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解睿安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