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318号
原告: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祁连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57413552Y。
法定代表人:**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市鸿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河东区双拥路1号***循环经济实验区西副楼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71051751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令哈市鸿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其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4元,由原告海西东诺民用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解睿安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