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财保97号





申请人:***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诺曼·布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宁,女。
被申请人: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777号9、10楼。
申请人***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7,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5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7,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 凌






书 记 员


沈 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