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2民初959号
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228号14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翔,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777号9、10楼。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已合并至另案一并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钱 旭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书 记 员
傅 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