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

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2民初958号
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228号14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翔,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777号9、10楼。
法定代表人:王笃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公司海运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亚中,该公司海运分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7月30日,原告以已另案起诉发货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旭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法官 助理  王 冰
书 记 员  傅 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