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外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片区双惠路99号2幢二层一号库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416室。
负责人:中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欧阳路85号6-8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777号9、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望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25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外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外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璞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