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执恢4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盛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新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明。
上海航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公司)与上海新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睦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新睦公司支付航发公司欠款3,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义务人新睦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航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后根据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1)沪0104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航空工业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嘉定区华亭镇联一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其收取的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联一村113宗全幢房屋的租金收益。本院共提取到租金收益169,999元,其中公告费400元,余款169,59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航空工业公司。
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联一村113宗全幢的不动产。本院委托京东网于2021年4月19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买受人以人民币247.5万元(相关费用未扣除)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因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妥,暂不具备处置款项条件。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或变现,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涉案拍卖价款待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再行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顾玉平
审判员 王传伟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