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强清249号
申请人: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19室。
法定代表人:郭盛杰,职务不详。
申请人:中国民用航空上海龙华站经营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乡临浦村。
法定代表人:康家胜,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华东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晨花苑2号房(奉新镇)。
法定代表人:马雪平,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上海龙华站经营服务部于2021年10月19日,对上海华东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申请强制清算,认为被申请人华东公司已于2009年2月3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申请人华东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故申请人以华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华东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华东公司已于2009年2月3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华东公司应于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华东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上海龙华站经营服务部作为股东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上海龙华站经营服务部对上海华东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博宸
书 记 员 林博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