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35233823W,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1985号62号楼5单元201室,现住该址,系该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694687969M,住所安新县老河头镇西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与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82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立案执行后我院提起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互联网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安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代表人***持有该公司股份权额85695元。现因被执行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亦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6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执7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