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5530号
原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西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陶雪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均明、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柏学礼,董事长。
被告: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6号楼一至四层、六层,5号楼四层。
负责人:侯莲莲。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钱宁,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祥杭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4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被告天祥公司、天祥杭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17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天祥杭州分公司签订了《tradegood合同》一份,约定由天祥杭州分公司向原告提供铂金会员服务专案/其他附加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178000元,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原告享受8个主动推荐服务,以原告承认签字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将服务人民币178000元打入天祥杭州分公司的账户,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合同签订至今,天祥杭州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也未获得任何推荐。原告多次要求拿出解决方案,均未得到回应。2018年6月10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至今天祥杭州分公司仍旧未退还该笔款项。另查明,天祥杭州分公司系天祥公司的分公司。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天祥公司、天祥杭州分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情形,且合同履行期限早已届满,从侧面说明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对原告国泰公司提供的《Tradegood合同》及Tradegood通用服务条款、铂金会员服务专案、支付凭证通用回单,两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律师函(2018年1月2日)、解除合同的通知(2018年6月10日)存有异议,认为其并未收到上述函件。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8年1月的律师函,仅提供面单,未保留寄送查询信息,现又无法查询,不能确认两被告已经签收;对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确认天祥杭州分公司已经签收,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也不能证明两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0日,国泰公司与天祥杭州分公司签订了《Tradegood合同》。合同约定:Tradegood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向客户提供如本协议所定义之铂金会员服务专案及/或其他附加服务(如有),总费用人民币178000元;根据本会员协议之服务内容,自合同约定之服务期限的所有费用到账日起开始提供会员服务,获专业团队主动向卖家推荐(8家买家)以供应商承认签字为确认为主动推荐;并提供了Tradegood通用服务条款及与合同相对应的铂金会员服务专案。国泰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天祥杭州分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78000元。
Tradegood通用服务条款中“客户”与Tradegood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释义1.1b)服务是指载于各自的会员级别上所提供的服务,详情请参阅附件-会员服务单张。2.服务:2.1Tradegood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内容向客户提供服务,这些规定明确包括由Tradegood制定并提交顾客的任何提案中。2.2若本协议条款与提案条款出现任何不一致,则以提案条款为准,提案副本见本协议附件。
铂金会员服务专案:所有新签约之会员的服务期限为13个月,续约会员则为12个月,会员年费178000元,而各项服务的条款与细则如下:服务范畴有信心验证、捕捉商机、市场脉博、市场曝光等四方面,包括英文企业宣传册、三分钟英文企业宣传短片、网上平台贸易询盘管理、国内买家高峰会/买家专场视频配对会、获专业团队主动向买家推荐(8家买家)、增值主题培训等。其中获专业团队主动向买家推荐中第4点:若Tradegood未能在客户会员服务期间完成规定的主动推荐买家数量,客户可获得6个月相同会籍服务期限延续Tradegood合约期。
2017年12月30日,国泰公司分别向天祥公司和天祥杭州分公司寄送了律师函,认为天祥公司、天祥杭州分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国泰公司也没有获得任何推荐,要求拿出解决方案。因未得到回应,国泰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再次发函,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
本院认为,国泰公司与天祥杭州分公司签订的《Tradegood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应由主张未履行方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需按照铂金会员服务专案提供服务,服务期限13个月,从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否认存在铂金会员服务专案,认为合同的内容只有8个主动推荐,且服务没有期限,在第二次庭审中认可存在铂金会员服务专案,认为被告未完成8个主动推荐,服务期限应延续6个月,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服务期限内或在期满之后合理期限内,对8个主动推荐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双方确认延续服务期的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原告主张服务期延续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被告以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进行抗辩,本院应当予以审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服务期满后二年内(即至2017年7月20日)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存在其他中止、中断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被告的抗辩意见成立,原告要求退还服务费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原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潘 文
人民陪审员 郑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陆泽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