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财保22号
申请人: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7776X1。
法定代表人:柏学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颉宏伟,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南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33866666。
法定代表人:顾德明,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价值15338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承诺如因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9月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补齐相关担保材料。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3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12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剑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