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赛普乐塑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柏学礼,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赛普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元,董事长。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烟台赛普乐塑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沪贸仲字第0785号裁决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兴龙
审判员  吴继辉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麟飞